【作者簡介】張永攀,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邊疆研究所西藏研究室主任、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博士生導師;葉梓溦,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歷史學院2024級博士研究生。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始終將西藏治理工作視為國家主權、邊疆穩定和民族團結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五六十年代,黨的領導集體根據國內外局勢,對涉及西藏治理的中國周邊工作進行了持續探索與實踐,這一歷程體現了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的戰略,展現了處理周邊關系的智慧,也為西藏的穩定創造了積極的外部條件。在這一歷程中,中國共產黨積極維護國家主權,著手廢除印度、尼泊爾在西藏的特權,通過協商機制重新確立與南亞國家的周邊關系。此外,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推行與黨的南亞周邊政策有著密切關系。同時,我國積極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西藏各族人民權益,加強邊防建設,有效遏制外部勢力滲透。但是,其后印度“前進政策”對我國領土主權造成了嚴重侵犯,中印自衛反擊戰前后,本著友好與合作的精神,中國和尼泊爾成功解決了邊界問題;中國共產黨也將西藏作為與南亞國家合作的邊疆前沿,采取靈活的外交策略,逐步突破了外部的封鎖,構建中國與南亞諸國的區域合作,推動與南亞各國在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中國共產黨西藏治理歷程中的南亞周邊工作為西藏自治區的穩定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西藏;南亞周邊工作;印度;尼泊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共產黨始終將西藏治理工作視為國家主權、邊疆穩定和民族團結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不僅追溯西藏治理的歷史實踐,更聚焦于強鄰環伺和域外干涉的地緣格局下,中國共產黨如何通過戰略韌性與區域協作,化解跨境政治干預、經濟文化輻射等多重挑戰,從而鞏固國家主權屏障。在不同歷史時期,黨的領導集體根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結合與我國西藏接壤的南亞印度、尼泊爾、不丹等國的地緣政治特點,對涉及西藏治理的中國周邊工作進行了持續的探索與實踐。這一歷程既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的戰略定力,也展現了通過發展與周邊地區合作促進區域穩定、共建周邊國家和地區命運共同體的智慧。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國共產黨第一代領導集體面臨西藏和平解放的歷史任務,面對印度、尼泊爾等南亞國家對“西藏問題”的復雜態度,通過和平解放西藏、邊界自衛、平叛與民主改革、成立西藏自治區等相結合的方式,相繼實現西藏和平解放、徹底廢除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這一時期,中國在南亞的外交策略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指導,反對印度對我國西藏的干涉;又通過援助尼泊爾、斯里蘭卡等國,緩和我國西藏周邊的復雜態勢,為西藏的穩定創造外部條件。20世紀五六十年代,在制定和實施有關西藏政策時,也可以看出中央對周邊南亞地區的地緣政治、經濟、文化等關涉因素的充分考量。
一、維護主權與清除殖民遺產
1947年印度獨立后,期望繼承原英屬印度在中國西藏的一切“權益”,但是,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以及1949年12月毛澤東在赴蘇聯途中指示:“進軍西藏,宜早不宜遲”??,印度政府表現出雙重性策略。一方面,印度表露出愿意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姿態。在新中國成立的同年12月30日,尼赫魯向中國外交部說明了印度政府充分考慮了中方照會及“中國以后的發展情況”,愿意與新中國政府建立外交關系。周恩來在次日專門向毛澤東主席進行了匯報,特別說明了在“印度政府與中國國民黨反動政府斷絕關系之后”,基于平等互利、相互尊重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原則,中國愿同印度建立外交關系,周恩來提議印度政府委派代表赴京進行談判,但未專門提及“西藏問題”。?1950年4月1日,中印兩國正式建立外交關系。
1950年8月14日,周恩來與印度駐華大使潘尼迦(K.M.Panikkar)進行正式會晤。周恩來明確指出西藏為中國固有領土的事實,并向印方傳達了中國政府堅持通過和平方式處理“西藏問題”的堅定態度。同時,周恩來強調英美帝國主義勢力必須從西藏地區撤離。至于經濟領域,印度與中國在西藏地區的商貿關系應與兩國在孟買地區的商貿關系保持一致。周恩來本來希望將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談判的“十項條件”待西藏代表團到北京后告訴印度大使。對此,毛澤東主席表示,周恩來的談話是正確的,但對于“十項條件”不要發表,也不要交給印度大使。
另一方面,在美國的插手下,印度政府的西藏政策并未走向明朗,試圖通過外交手段干涉中國對西藏的主權,進而維護其在西藏的特權。1950年9月左右,美國國務院也想通過印度來干涉中國的西藏政策,他們與印度政府協商,準備通過美國駐新德里或加爾各答的外交機構在拉薩和華盛頓之間建立一條通信線路。1950年10月,中國駐印度大使館參贊申健與印度外交部次長梅農(Krishna Menon)進行了談話,印方表示如果中國軍隊進入西藏屬實,那么印度政府會深表遺憾。申健著重指出,印方報紙上頻繁使用中國“侵略”西藏的表述極為不妥,而印度政府亦采用此類不當表述,這更是嚴重的錯誤。毛澤東對于此事亦作出了批示,認為申健的回應“很正確”,甚至建議“態度還應強硬一點”,明確指出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進駐西藏全境,不受西藏地方政府是否愿意進行談判以及談判結果的影響,任何外部勢力均無權干涉。
昌都戰役的勝利為和平解放西藏奠定了基礎,然而印度政府連續向中國政府遞交三封備忘錄和外交照會,譴責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1950年11月1日,印度大使交來“印度共和國政府關于西藏問題的照會”,企圖阻撓解放軍進入西藏,照會稱,中國軍隊進入西藏的決定“對我們是最為驚異和遺憾的”“和平談判就難于與此同時進行”。對于印度政府的無理阻撓,中方特意在1950年11月16日向印度發出關于“西藏問題”的照會,強調解放軍進入西藏是解放西藏人民、保衛中國邊疆的神圣任務,中方很早就希望滯留在印度的西藏代表團盡快來京商議;中央曾先后數次向西藏代表團發出邀請來京進行和平談判,然而西藏代表團卻置若罔聞,遲遲不離開印度,雖然中方沒有直接挑明這是印度政府的支持,但卻指出了西藏代表團滯留于印度是受到了“外界的唆使”。中方強調了中印兩國在西藏的文化、商業及外交關系領域,應通過正常外交渠道尋求適當的互惠性解決方案。?11月17日,《人民日報》專門針對印度刊發社論,題為《中國人民解放西藏是不容干涉的》。
與此同時,西藏分裂勢力寄希望于國際干預力量。1950年10月31日,印度政府指令其駐拉薩代表向西藏噶廈提出建議,即由噶廈直接向聯合國提出上訴,以獲取援助。同年11月11日,居住在印度噶倫堡的西藏噶廈孜本夏格巴以噶廈的名義向聯合國提出申請,抗議解放軍進入西藏。15日,在美國的唆使下,從未關注過西藏事務的薩爾瓦多也在聯合國提出“西藏議案”,抗議“中國軍隊進入西藏”,但印度政府考慮到種種原因,并未支持該議案。盡管西藏分裂主義勢力向聯合國尋求支持未果,但其仍舊沉迷于依靠外國干涉的妄想之中。1951年1月2日,十四世達賴移居亞東,意在觀望中央的同時,向外國勢力尋求援助,伺機潛逃至國外。在這一背景下,周恩來總理于3月21日與潘尼迦進行對話,明確闡述了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是必要之舉,并強調了達賴是否選擇前往印度將對中印雙邊關系產生重要影響。同時,印度對于達賴前往印度的態度對西藏和平解放的進程同樣具有顯著影響。對此,印度官方一面表示其不支持達賴離開西藏,并勸阻其赴印度;一面又說如若達賴決定前往,其將遵循國際慣例,為之提供庇護。故此,西藏地方政府在權衡利弊之后,決定正式派遣代表赴京談判。1951年4月,西藏派遣以阿沛·阿旺晉美作為全權代表的代表團啟程前往北京,與中央政府進行和平談判。雙方歷經近30日的磋商,于5月23日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宣告西藏的和平解放。根據協議第二條規定,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駐藏部隊進藏。10月26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拉薩,并于年底進駐察隅、日喀則、黑河、山南、林芝、江孜、阿里各地,完成了以和平方式解放西藏的歷史使命。
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國政府著手廢除印度繼承的英帝在西藏地區所攫取的特權。1952年2月11日,印度向中國提交《關于在西藏利益現狀》的備忘錄,公開羅列“由于慣例和協定而產生”的7項權益。6月14日,周恩來在與印度大使潘尼迦的會談中明確指出,新中國廢止了帝國主義通過不平等條約在舊中國所取得的一切特權,而中印兩國在西藏地區的現狀關系,實為殖民遺留問題,新興的印度政府對此并無繼承責任。周恩來進一步強調,兩國必須確立的首要原則是中印兩國政府通過協商機制重新確立在西藏地區的雙邊關系,然而這一過程并非一蹴而就。基于此,他提出具體建議,主張將印度此前在拉薩設立的代表團升級為印度駐拉薩總領事館,與之相對,中方亦應在印度孟買設置總領事館。?6月23日,印度代辦高爾向周恩來轉述,稱印度政府贊同中方關于兩國互設總領事館的建議。9月15日,印度駐拉薩總領事館開館,次年1月,中國駐孟買總領事館開館。
然而,中印兩國間仍存在諸多未解決的問題,且矛盾持續涌現。1953年8月,印度方面向中方提出關于江孜、亞東兩處武裝衛隊輪換駐防的訴求,同時請求駐錫金甘托克之政治代表入藏“視察”驛站。隨后,又就印度商隊攜帶發報機進藏被中國邊防站檢查封存之事與中方展開交涉。針對印方提出的問題,中國政府相繼作出答復。首先,針對武裝衛隊換防問題,中方明確指出,此問題關涉中國獨立自由及領土主權之完整。若印方提議撤退其駐扎于西藏地區的軍事力量,作為處理中印在藏關系問題的關鍵步驟,中方對此是歡迎的。然而,中國政府對于換防方案持審慎態度。其次,關于視察驛站事宜,可準許印度駐甘托克的政治代表來藏。鑒于驛站問題尚未得到妥善解決,僅可將之視為一種臨時性措施,而非對過往慣例的繼承。最后,有關印度商隊無線電收發報機被封存一事,理應依據中國法令實施沒收。但鑒于中印兩國關系之考量,中國邊防檢查站采取了臨時封存措施,并將在印度商隊離境時予以歸還。
自1953年12月起,中印政府就兩國在藏之雙邊關系展開磋商。最終于次年4月29日,簽訂總理聯合聲明,周恩來在德里滯留的3天時間內,參加了印方舉行的招待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以下簡稱“西藏協定”)的簽署專門致電尼赫魯,表示這是中印兩國基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而締結的協定,“使兩國在中國西藏地方的關系在新的基礎上重新建立起來”。同時,中國外交部副部長章漢夫與印度駐華大使賴嘉文(N.Raghavan)互換照會,其中規定“印度政府愉快地同意撤退其在中國西藏地方的武裝衛隊;并愉快地同意將印度政府在中國西藏地方的全部驛站和郵政、電報及電話等企業以及其全部設備交給中國政府,其具體辦法將由雙方繼續在北京商談;其他事項包括:解決雙方商人和商務代理處房屋問題的便利、雙方政府設立常設的商務代理處、商人和香客來往的便利以及進行正常貿易的便利等。”??依據西藏協定以及外交照會內容,兩國官員于1954年12月10日至1955年3月3日期間,對“郵政、電報、電話等企業及其設備、驛站及其設備和商定驛站設備價格等”進行清查與評估。中國政府已于1955年3月31日全額支付印幣316828盧比,并于4月1日在拉薩舉行了正式的交接儀式。1954年,印度撤退其在江孜、亞東駐扎的武裝衛隊,并撤離在亞東下司馬鎮南頭非法設立的檢查站,標志著印度在中國西藏殖民勢力的徹底終結。
除印度外,中國同尼泊爾于1956年9月20日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保持友好關系以及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尼泊爾之間的通商和交通的協定》,其中明確此前所有涉及中國與尼泊爾之間的條約及文件,包括與中國西藏地方相關的,均應立即予以廢止。1957年3月21日,尼泊爾撤出江孜、拉薩及日喀則的武裝衛隊,后于1959年1月正式撤銷尼泊爾駐江孜商務代表處。至此,中國政府收回了印、尼兩國在西藏地方享有的各項特權。
由此可見,驅除在藏殖民遺產是新中國堅定維護國家統一、重構西藏主權秩序進程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從國家主權維度來看,這有力地宣告了新中國對西藏地方行使完全主權,將西藏所有涉外事務全面納入中央政府統一管轄之下,從根本上消除了外部勢力妄圖干涉中國西藏事務的可能性。在國際關系范疇內,中國與南亞周邊國家秉持平等互利的原則,不僅重塑了雙邊睦鄰友好關系,為兩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領域的合作與交流奠定了基礎,亦為南亞區域和平與穩定貢獻了積極力量。此外,就西藏自身發展而言,此為西藏后續的社會改革與發展掃清了外部障礙,俾使西藏得以集中資源和精力進行社會改革,推動西藏社會經濟建設,提高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涉藏邊界安全的解決與努力
西藏地處我國西南邊陲,與印度、尼泊爾、不丹等南亞國家接壤,戰略地位極其重要。1965年,我國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保障藏族等各民族權益,同時加強邊防建設,有效遏制外部勢力滲透,確保國家領土完整和邊境安全。從歷史縱深看,中印邊界爭端是我國與南亞鄰國邊界問題的核心。印度獨立后,尼赫魯政府全盤繼承了英國殖民遺產,并將西藏作為防范中國勢力南下的“緩沖區”,企圖通過外交照會與軍事部署維持對西藏的影響力。
對此,中央在西藏和平解放初期始終采取審慎策略。在十八軍主力進入西藏邊境地區之前,考慮到邊防力量的薄弱,中央對于在西藏邊境地區涉及南亞的不穩定因素態度非常謹慎,采用了“靜”的姿態。例如1951年夏季,印度、尼泊爾一些商人來到西藏普蘭宗,攜帶有部分武器,并且惡意操縱市場、哄抬物價,還有來自南亞的部分宗教人士,在普蘭以北山湖地區進行非法傳教,侵犯我國主權。中央特意通知新疆軍區進藏先遣支隊支隊長安志明,要求“西藏地方一切涉及外交的事情是極其復雜的,必須等待我西南解放軍進入拉薩,到達邊疆,建立了軍政委員會以后,才能開始處理”??。毋庸置疑,彼時中方采取“靜”的姿態,絕非消極無為的放任之舉,亦非對國家主權的妥協退讓,而是基于邊防力量處于真空狀態的現實考量,所施行的風險規避舉措。此舉一方面意在防范因中央管控力量不足致使西藏地方政治局勢失序,進而引發局部沖突乃至外交爭端;另一方面則是避免被外部勢力利用,繼而干擾西藏和平解放進程,對新生中國政權在西藏地方的權威構建成效造成負面影響。同時,這亦為后續實現西藏地方國家主權的完整與統一積蓄力量。
1954年與印度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西藏協定”中首次正式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同年6月26日,周恩來總理在尼赫魯舉行的歡迎國宴上致辭,再次贊賞中印兩國簽署的協定,認為該協定是“國際間以協商方式解決西藏問題的一個良好范例”??。尼赫魯亦對此表示:“這些原則如能在更廣泛的范圍內被承認,那么對戰爭的恐懼就可以消失,而合作的精神就可以發展。”??周恩來在離開德里時,又發表“中印會談有助于鞏固亞洲及世界的和平”聲明。10月,尼赫魯訪問中國,周恩來在歡迎會上再次強調了這個協定的重要性,并且高度評價了印度在科倫坡會議上的姿態,對其在印度支那和平問題上的貢獻表示贊賞。尼赫魯回國后不久,中國政府特意向印度贈送中國珍稀動物梅花鹿、丹頂鶴、金魚等,以回贈印度給中國兒童的“阿薩”大象。1955年,毛澤東同印度尼西亞總理阿里進行了“和平為上”的談話,其中提到了中印關系和“西藏問題”。毛澤東說:“我們要相互幫助,解決一些可能解決的困難問題……消除存在于我們之間的不了解和障礙,增加互相的了解。例如,中國與印度之間過去有一個西藏問題。”??7月30日,周恩來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對我國的外交政策進行了總結,其中談到中印關系,表示中國同印度、緬甸和印度尼西亞的關系已經成為“世界上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和平共處的范例”??。
然而,在處理兩國邊界爭端問題特別是在涉及“西藏問題”時,印度始終秉持雙重立場。一方面,印度表面上承認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在處理西藏問題中展現積極友好的姿態。1956年,尼赫魯與周恩來在談及“西藏問題”時,印方明確表示承認西藏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印度一貫尊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并強調印度政府對西藏的態度僅為宗教層面的聯系,不存在政治方面的意圖。周恩來回應稱,中國積極提倡與印度及東南亞諸佛教國家深化宗教交流與聯系,同時堅決抵制任何以宗教為幌子實則進行政治活動的行為。但是另一方面,印度的實際行動卻與其說辭相悖,不斷采取侵占西藏領土的擴張行徑。1954—1958年間,印方非法侵占了中國達巴宗所屬烏熱、香扎、拉不底,扎布拉宗的波林三多,什普奇山口以及中國扎錫崗管轄的巨哇、曲惹。1958年12月14日,尼赫魯更是在致周恩來的信函中明確表態:“印度的這些大片土地(中國地圖標明是屬于中國的)只能是屬于印度的,這是毫無疑問的,而且對這些不存在爭端。”
自1961年起,印度推行“前進政策”,旨在通過軍事存在固化其邊界,先后在東西兩端邊界線上采取了一系列軍事擴張行動,對中國實際控制區域造成了嚴重擠壓。1962年10月20日,印度無視中方的多次照會,在中印邊界全線對中國發動大規模武裝侵犯,迫使中國發起自衛反擊作戰。中方再次重申,中國政府始終堅持以和平協商的途徑解決中印邊界問題,但該提議屢次遭到印度政府的拒絕。面對印度侵略軍經長期謀劃后發動的全面進攻,中國方面別無選擇,唯有采取堅決的反擊行動,以收復被印度軍隊非法侵占的領土。印度政府需對由此引發的全部嚴重后果承擔責任。10月22日,中方正式宣布,我國邊防部隊在自衛反擊戰中不再受非法“麥克馬洪線”的限制,以此防范印度軍隊的再度入侵。中國邊防部隊成功收復了印軍侵占的東段中國領土,清除了印軍在中印邊界西段傳統習慣線中國一側建立的部分據點,并于10月24日再次向印方發布聲明,提議停止邊境沖突、重啟和平談判、解決中印邊界問題的三項建議。印度政府再度駁回中國的建議,并要求將中印邊界恢復至1962年9月8日之前的狀態。同時,印度國會通過了所謂“把中國侵略者從印度土地上趕出去”的決議案,并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大量印度軍隊與美國軍火被運送至中印邊界地區。
11月14日至16日,印軍在中印邊界全線發起了新一輪進攻。面對印度的再次入侵,中國邊防部隊再次被迫實施反擊。此間,周恩來針對中印邊界問題向亞非國家領導人解釋稱:“中國在中印邊境沖突中被迫自衛還擊,也仍然是為了促進中印邊界問題的和平解決。”??此外,周總理詳盡地向各國領導人解釋了中印在東、中、西段邊界線上不存在印度所述之爭議,即在東段,傳統習慣線以北地區,包括西藏地方所屬的門隅、珞瑜、下察隅三個部分,自古以來均屬于中國行政管轄范圍;在中段,傳統習慣線以東的各個地方,歷史上一直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該地區的居民均為藏族,長期受西藏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轄;在西段,傳統習慣線以東和以北的新疆阿克薩欽地區和西藏阿里地區亦歷來都是中國領土。截至11月20日,西藏、新疆邊防部隊成功挫敗了印度軍隊在東段和西段的全面攻勢,逼近傳統習慣線。為再次明確中方所主張的“以戰促和”的堅定立場,中國政府11月21日單方面宣布停火,主動撤軍至1959年存在與中印雙方之間的實際控制線,并聲明:“在中國邊防部隊停火后撤過程中,如果印軍繼續進攻,停火后撤之后印軍在東段重新推進到實際控制線,即非法的‘麥線’,在中段和西段繼續留在實際控制線沿線不撤,甚或乘中國邊防部隊后撤20公里之機越過實際控制線,恢復其9月8日前的位置,中國保留進行自衛還擊的權利,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嚴重后果必須由印度政府承擔全部責任。”
1963年3月4日,周恩來再次向尼赫魯致信,建議雙方穩定停火、脫離接觸,以和平方式解決邊界爭端。信中表示若印度政府因考量其國內及國際政策,尚未作出雙邊會晤的決策,則中國政府亦將保持耐心,靜待印方的決定。但是,該提議再度遭到印度方面的拒絕。3月17日,陳毅列舉了中方為促進中印和平談判解決邊界問題所采取的一系列努力,重申中方堅持“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通過談判友好解決中印邊界問題;在沒有解決以前維持邊界現狀,避免武裝沖突”,并再次強調中國政府愿意耐心等待印方同意開展“直接談判”。為進一步展現中方的誠意,中國政府于4月10日至5月25日,分批釋放所有被俘的印軍官兵,并將在沖突中所繳獲的物資歸還給印度。12月,周恩來接待印度駐華使館臨時代辦班納吉時,明確表達了中國對于維護中印邊界和平穩定的堅定立場,并強調了避免中印雙邊關系進一步惡化的必要性。雙方應通過外交照會尋求共同點,以推動兩國關系的改善。1968年年初,印度政府表達了改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系的意愿。甘地總理在演說中明確表示愿意在相互尊重、互不侵略和干涉的基礎上,尋求恢復兩國之間的關系。此后,中印邊界問題被暫時擱置,直至1976年恢復大使級外交關系,為兩國后續對話創造了條件。
不同于中印之間的邊界問題和歷史遺留問題,中尼之間始終保持著友好與合作的關系。中尼兩國在邊界爭議問題上的主要分歧在于珠穆朗瑪峰的歸屬問題。1960年,周恩來在接待來訪的尼泊爾首相柯伊拉臘時,闡述了中國對于珠峰的立場,認為珠峰不僅關乎兩國人民的民族感情,更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其實際價值相對有限。因此,該問題可由兩國總理直接協商解決。對于這一問題,毛澤東出于對兩國人民情感層面考量,提出了“一國一半”的觀點,并建議將山峰更名為“中尼友誼峰”,以彰顯中國與尼泊爾之間的深情厚誼。??3月21日,中尼兩國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關于兩國邊界問題的協定》。4月26日,周恩來回訪尼泊爾,雙方再次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磋商。柯伊拉臘提出:珠峰“北邊的山坡屬于中國,南邊的山坡屬于尼泊爾,邊界線劃在山頂上,就我來說,是可以在這個基礎上解決問題的。但是,我需要時間來教育人民,告訴他們,我們必須接受這樣的安排。”??周恩來亦于4月28日在加德滿都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對尼方提出的兩國邊界穿越珠穆朗瑪峰的劃分方案表示贊同。?1961年秋,尼泊爾國王馬亨德拉訪華時,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就珠穆朗瑪峰主權歸屬問題達成一致,即邊界線將峰頂南部劃歸尼方,北部歸中方所有。任何人員從北坡攀登珠峰,須經中方批準并知會尼方;從南坡攀登則需取得尼方許可,并向中方通報。兩國政府必須事先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方可在珠穆朗瑪峰頂以和平宗旨設立科學探測站點。10月5日,兩國正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邊界條約》,中尼邊界問題得以徹底解決。
至于解決與錫金、不丹之間的邊界爭議,始終與印度對錫金和不丹的控制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首先是印度作為錫金的保護國,中錫兩國邊界早已正式劃定,但是印方卻公然越過邊界侵犯中國領土,蓄意在中錫邊境制造緊張局勢。1958年9月,尼赫魯訪問不丹,途經乃堆拉山口時,中國官員特前往迎接。彼時印方在該山口的錫金一側豎立了一塊刻有“錫金西藏邊界”等字樣的水泥界碑,而中方則在中國界一側插有中國國旗。由此可知,印方明確知曉中錫兩國的邊界位置。印度方面在1959年9月26日表示:1890年的條約對錫金和西藏之間的邊界作出明確規定;這條界線于1895年進行了標定。由此可見,錫金同西藏地方的邊界不存在任何爭議。但自1960年起,印軍多次越過乃堆拉山口,對中國領土進行了侵犯。1961年,針對印度政府對中方越界行為的指控,中國外交部重申了對既定邊界的尊重,并明確指出沒有任何中國武裝人員跨越邊界進入錫金地區。1963年6月4日,中方再次對印軍侵犯乃堆拉山口的行為提出抗議,并特別指出:“令人憤慨的是,明明是印方自己在美國的支持下,恣意侵犯中國領土,它卻在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的來照中又一次憑空捏造所謂中國軍隊在中錫邊境進行‘侵略性的集結’的謊言。這種顛倒黑白的說法只能進一步暴露印方的意圖,是存心在中印邊境局勢已經和緩的情況下,又在中錫邊境制造緊張局勢,進行反華宣傳,挑撥中國和錫金的關系,以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無獨有偶,印度亦將不丹納入其保護范圍,并介入中國與不丹之間關于邊界問題的協商。1959年8月至11月期間,印度宣稱不丹在西藏擁有“飛地”,即不丹在西藏亞東縣帕里擁有房屋、地產,以及竹巴噶舉教派在阿里地區普蘭宗、札達宗的寺廟資產。然而,中國方面明確指出,這些地產和寺廟位于中國境內,屬于西藏地方政府的管轄范圍,不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領土飛地。印度此舉表面上是以保護不丹為名,實則是對中國內政的干涉。由此可見,印度始終橫亙在中國與不丹的正常交往之間。一方面,不丹政府因顧慮違反1949年簽署的《不印友好條約》,在邊界議題上避免繞過印度政府與中國展開對話;另一方面,中國堅持“不干涉內政”的外交政策,主張中不雙方應直接進行雙邊談判。中國政府強調,盡管中不邊界在地圖繪制上存在分歧,但邊境地區“一直是安靜的”狀態。基于此,中國政府對不丹采取了延緩談判的策略。
此外,1962年中印邊界自衛反擊戰的爆發,加速了中國與巴基斯坦就新疆與巴控克什米爾接壤邊界的談判進程。1959年9月12日,尼赫魯主張阿克賽欽地區處于印度版圖范圍之內,但關于該地區各部分的歸屬界定存在爭議,即該地區尚未進行任何劃界,無法明確哪一部分歸屬于印度,哪一部分歸屬于中國。然而,在26日尼赫魯致周恩來的信函中,其聲稱:“阿克賽欽全部地區是處于印度境內。”??而后,更是在多次照會中,反復強調阿克賽欽地區全境屬于印度領土范疇。鑒于此,中巴雙方于1963年3月2日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政府關于中國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其防務的各個地區相接壤的邊界的協定》,解決了喀喇昆侖走廊和坎巨提地區的歸屬問題。該協定進一步遏制了印度將阿克賽欽納入克什米爾爭議范圍的戰略意圖,確保了阿克賽欽這一連接新疆和西藏西部的唯一交通命脈的安全。
上述表明,中國在涉藏邊界問題上所采取的一系列舉措,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南亞地區局勢的穩定,增進了中國與周邊國家之間的相互信任,切實消除了貿易合作中存在的潛在阻礙。此諸外交成果如同在喜馬拉雅山兩側架構起一座堅實的橋梁,為后續區域經濟的協同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三、跨越喜馬拉雅山商貿的延續與突破
如前所述,尼赫魯政府在當時對中印邊境實施了積極擴張的戰略,并試圖通過一系列行動干預中國政府與南亞其他國家之間的正常交流合作,以構建其所謂的“大印度聯邦”計劃。加之冷戰期間中國不僅遭受了來自美西方國家的多方面封鎖,同時還承受著蘇聯方面施加的經濟封鎖以及援助撤回的壓力。對此,中國政府將西藏作為面向南亞的戰略前沿,采取靈活的外交策略,逐步突破了外部的封鎖,構建中國與南亞諸國的區域合作。
20世紀50至60年代,中印兩國的關系經歷了“親如兄弟”??到“兄弟鬩墻”的轉變。1954年4月29日,雙方簽訂“西藏協定”,兩國同意在指定地點相互設立商務代理處,即中國于印度的新德里、加爾各答、噶倫堡三處設立商務代理處,印度在西藏的亞東、江孜、噶大克三地設置商務代理處,并明確劃定了西藏和印度之間的15個貿易市場,允許商人按傳統習慣進行貿易活動,以發展西藏地方與印度之間的通商貿易。10月14日,兩國正式簽署首個貿易協定,同時雙方還交換了兩個照會,規定中國西藏地方所特別需要而在印度不能獲得的某些中國產品,經印度運往西藏地方的手續,并一致同意有關中印貿易的某些具體問題,例如航運、保險等留待日后討論。1957年5月25日,兩國延長和修改了1954年貿易協定,次年5月中國各國營對外貿易公司與印度國營貿易公司簽訂盧比支付協議,進一步促進中印雙邊貿易的深化發展。然而,1962年中印邊境自衛反擊戰爆發,印方單方面終止1954年“西藏協定”,并對西藏實施了全面的貿易封鎖與禁運措施:一則自1962年起印度中斷了對西藏的貨物出口,一則關閉了在亞東、帕里及阿里地區的印度商業機構,進而引發邊境貿易活動的停滯。其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兩國邊境地區基本未見任何貿易活動。
為打破印度在南亞對中國的封鎖與冷戰格局,中國采取了對內和對外兩種措施:一方面中國政府加強了西藏與內地的經濟聯系;另一方面則通過對外援助的方式強化了中國與尼泊爾、斯里蘭卡、巴基斯坦等國之間的經濟合作,以消解印度所謂的“大印度聯邦”計劃,構建中國與南亞各國之間的區域協作。就尼泊爾方面而言,中國西藏與尼泊爾在邊境貿易、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開展深度合作。1956年,中尼兩國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尼泊爾王國保持友好關系以及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尼泊爾之間的通商和交通的協定》,率先開啟了邊境貿易領域的合作。同年10月7日,中尼關于外匯問題的換文中,明確規定“給予在中國西藏地方的尼泊爾商人以外匯方面的便利”??。第二年,周恩來在出席加德滿都商會舉辦的招待會時,強調尼泊爾和中國西藏地方之間貿易可以根據中尼兩國現有的協定進一步發展。在此基礎上,1961年10月15日簽訂修建公路協定,即“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關系和經濟往來,雙方同意修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地區至尼泊爾王國加德滿都的公路”,并由中方向尼泊爾提供資金和技術方面的援助。1963年12月2日,尼泊爾王國全國評議會議長塔帕率團來華訪問,毛澤東在上海會見了訪問團全體成員。毛澤東同他們談到了邊界事務、修建尼泊爾通往西藏的公路以及國際關系等問題。關于邊界,毛澤東說“我們兩國簽訂了邊界條約,也簽訂了友好條約。”關于中尼公路,毛澤東說“單靠老百姓修路速度太慢,應派工程兵團去加速修建。我們內地和拉薩還未通鐵路,還要過幾年以后,才能有通往拉薩的鐵路,鐵路到了拉薩,我們和你們交流物資就方便了。”??歷時6年中尼公路建成,極大地縮短了中尼之間陸上運輸時間,使西藏樟木口岸成為中尼貿易樞紐。與此同時,在1956年協定精神的基礎上,兩國于1966年5月2日正式締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尼泊爾國王陛下政府關于中國西藏自治區和尼泊爾之間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關問題的協定》,進一步細化了兩國間貿易的合作內容:鼓勵和支持中國西藏自治區和尼泊爾之間的貿易關系,同時促進雙方邊境地區傳統小額貿易的發展,并明確要求相關地方當局應為從事以貿易為基礎的正常小額貿易的鄰國邊民提供便利與保護。
此外,中國亦將與斯里蘭卡和巴基斯坦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納入規劃范圍之內。1952年12月18日,中國與錫蘭(斯里蘭卡)尚未建交的情況下,雙方便簽訂了為期5年的橡膠與大米貿易協定,使中國成功打破了美西方國家對我國的外交孤立。正如毛澤東于1962年在接見錫蘭駐華大使佩雷拉時所言:“我們是兩個友好的國家,兩國人民友好,政府也友好,兩國在經濟貿易上交易也不少,你們是第一個突破禁運賣橡膠給我們的國家。”??1956年10月18日至29日,巴基斯坦總理蘇拉瓦底應周恩來之邀來中國訪問。在此期間,雙方均表示“有必要發展商務的、文化的關系、友好往來”??。1963年1月5日,中國和巴基斯坦簽署貿易協議,規定兩國在貿易(包括航運)方面互相給予最惠國待遇,標志著兩國從非正式貿易關系轉向更為正式的、全面的經濟合作。根據1963年確立的框架,中巴兩國于1967年正式開啟邊境貿易,為雙方邊境地區的經貿互動提供了直接通道。此外,中國方面亦向巴基斯坦提供了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援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項目為喀喇昆侖公路。20世紀60年代,巴基斯坦率先提出中國幫助他們在北部地區修筑公路的請求,中方旋即表示愿意提供支持。隨后,兩國于1966年3月18日正式簽署了《關于修筑中巴公路的協議》,修筑從中國新疆喀什至巴基斯坦塔科特的公路。?20世紀70年代末喀喇昆侖公路建成,進一步強化了中國西南邊疆的戰略布局,尤其是西藏阿里地區通過新藏公路與該國際通道相連。這也從另一個側面體現出,彼時中央政府對西藏及其周邊地區發展的長遠規劃。
四、結?語
綜上所述,以毛澤東為首的黨中央第一代領導集體首先著手解決國內“西藏問題”,繼而對外處理涉及“西藏問題”的邊界爭議,包括與印度、尼泊爾、不丹等國的邊界問題。通過采取先內后外的策略,實現了西藏及其周邊地區的穩定,為西藏地區的長期穩定與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此過程中,中國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與南亞鄰國妥善協商,以和平方式解決邊界爭端,既維護了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又營造了友好和睦的周邊環境。在解決邊界爭議與穩定周邊局勢后,中國積極推動與南亞各國在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依托西藏獨特的地理位置,搭建起區域交流合作的橋梁,開啟了以西藏為前沿的戰略破局新篇章。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憲法賦予我國少數民族享有的區域自治權在西藏得以全面實現,為改革開放后西藏進一步融入國際發展大格局、實現自身的長遠發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可以說,上述歷史實踐為當代西藏治理提供了三重鏡鑒意義:其一,20世紀五六十年代在西藏治理中體現的南亞工作策略為改革開放以后西藏的穩定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這些實踐的核心邏輯是基于“和平”和“平等”,通過維護國家主權,實現了安定的周邊環境,奠定了周邊命運共同體的構建前提;其二,20世紀五六十年代在西藏治理中體現的以經濟合作破解地緣困局的戰略智慧,是中國共產黨在邊疆治理中探索的獨特智慧,這些經驗對當前高質量建設“一帶一路”以及區域合作、地緣安全和民心相通方面具有重要啟示。其三,20世紀五六十年代面對強鄰輻射與域外干涉帶來的壓力,我們形成了實現從被動防御向主動建構的范式轉型。進入新時代,我國在南亞地區面臨著印美合作所帶來的諸多風險,黨中央從戰略高度層面著力深化多向互嵌的區域協作網絡建設,將西藏打造成為推動南亞周邊命運共同體建設的戰略支點,進而化解周邊局勢的復雜性。正如首次中央周邊工作會議所強調的,周邊是實現發展繁榮的重要基礎、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運籌外交全局的首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關鍵。當前,把做好周邊工作與邊疆治理相結合,才能實現西藏內外環境的持續和平穩定。
原文載于《中國藏學》2025年第3期
為便于閱讀,腳注從略
引文請以原刊為準,并注明出處。
購書請掃碼進入中國藏學官方書店:

版權所有 中國藏學研究中心。 保留所有權利。 京ICP備06045333號-1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35580號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京(2022)0000027

